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随便开公司了?
很多网友都知道,我国新的《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开公司了呢?答案好像确实是这样的。注册资本理论上可以是一元、壹仟万甚至一百亿,出资期限也可以自由约定,这就给广大人民群众自主创业提供了无限可能。但是虽然是这样,投入注册资本多少对公司、股东也还是有一定影响的,下面就让小编来告诉你注册资本的多少究竟有什么影响吧!
注册资本额关系到股东出资进度和公司业务发展,随意填写不仅可能会给公司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给股东造成取消股东资格、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一系列风险。
具体来说,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过低,例如“一元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过低,难以取得客户信赖,甚至会被质疑履约能力,很可能直接影响公司业务。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过高,例如“亿元公司”,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大。由于注册资本最终需由股东缴纳,无论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多长时间,总有到期的时候,届时股东如无法足额缴纳出资,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严重时甚至会被取消股东资格。如果在股东出资没有完全缴纳的情况下遭遇公司解散、资不抵债或破产,则股东出资义务将提前到期,且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也必须在出资额度内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有规定,但是建议网友们开公司的时候也要慎重填写注册资本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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